工信部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1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为今后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暂行办法》将进一步引领绿色制造标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横纵向两大培育维度
根据《暂行方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将从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来看,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来看,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其中,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从事实际生产并且符合绿色工厂相关标准的制造型企业。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为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且符合绿色工业园区相关标准的工业园区。除了满足这些要求,还要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二是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三是符合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标准要求。
同时,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下,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动态管理,建立配套机制
按照《暂行方法》,工信部对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应在每年4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纳入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应加强指导、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持续跟踪和分析创建成效,并及时汇报重大情况。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或园区,要及时从各层面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与此同时,为更好推动《暂行方法》的实施,推进产业绿色改造升级,工信部还建立了多方参与的配套机制。
工信部负责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统筹推动分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标准的制定,开发推广反映绿色工厂绿色发展水平的“企业绿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提供支持。
地方工信部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此外,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的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推广成熟经验,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