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涉及小水电
慧聪净水网2017年,中央环保巡视全国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风暴笼罩小水电。期间,多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简称“负面清单”)陆续发布,涉及小水电。
(图1甘肃省某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截图)
负面清单对小水电产生重大影响,进入2018年,负面清单在小水电业内被不断提及。本文对负面清单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分析,供参考。
一、负面清单相关资料(背景信息)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颁布了首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其后目录内容进行了多次调整,目前的最新版是2013年2月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
根据该指导目录,水力发电为鼓励类;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为限制类;淘汰类不涉及水力发电。目录摘要见图2。
(图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摘要)
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
2016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发改经体〔2016〕442号)。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电力项下都不涉及水力发电。禁止准入类截图见图3。
(图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截图)
3、主体功能区&重点生态功能区
(1)主体功能区。2010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作为我国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
该规划将我国国土空间分为以下主体功能区:按开发方式,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按开发内容,分为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按层级,分为国家和省级两个层面。
(图4主体功能区分类及其功能)
提示:注意图中主体功能区分类下的禁止开发区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
(2)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指生态系统十分重要,关系全国或区域生态安全,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主要类型包括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防风固沙区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区。——摘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2017年5月)。
4、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图5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示意图)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分为水源涵养型、水土保持型、防风固沙型、生物多样性维护型等4种类型,包括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等25个地区,涉及436个县级行政区,总面积约386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国土面积的41%。
2016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原则同意将240个县(市、区、旗)和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87个林业局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范围调整后,位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县级行政区数量由436个增加至676个,占陆地国土面积的53%。
二、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1)负面清单制度。2016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在批复中,国务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实行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2016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制定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对照《指导目录》(见前)中的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见前)中的禁止准入类、限制准入类产业管控类型,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条件和生态保护需要,确定限制、禁止的产业类型和管制空间。
(2)负面清单完成情况
至2017年12月底,甘肃、广东、四川、湖南、重庆、江西、云南、安徽、西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陆续发布。
上述各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都有若干县涉及水力发电管控,统计情况见表1。
表1负面清单统计表(部分省)
(3)水力发电管控要求汇总
笔者对部分省(见表1)负面清单中的涉及水力发电管控的要求进行了汇总。
部分省管控要求汇总:
管控要求
原则上不再开发建设25万千瓦以下的中小水电站,已建成的中小水电站不再扩容。所有新增中小水电装机容量规划及项目核准审批均应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严格按照绿色小水电建设要求,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现有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电站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采取工程措施,并安装生态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并下放生态流量,同时开展生态修复。
云南
禁止在***、***界段(河段、河流、流域)新(扩)建水电站。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现有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2020年3月底前完成生态化改造或关闭退出。停止新建小型水电项目。
四川
禁止建设不满足生态流量或对栖息地生态环境等环境敏感区可能产生显著不良影响的水力发电项目
重庆
严格按照绿色小水电建设要求,禁止新建无生态需水保障措施的水电站。新建项目不得采用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工艺。新建项目清洁生产低于国家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企业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安徽
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禁止在电网覆盖区域新建5000千瓦以下的小水电及不满足生态流量的水力发电项目。现有水电站,应通过改造升级,保障厂坝间河道生态需水、并妥善处理拦污栅前后的垃圾和漂浮物,对于无法修复改造的小水电站,限时关停或退出(原则上不超过3年)。新建项目应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做好植被恢复,达到环评批复要求。
西藏
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现有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禁止增容改造。现有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满足环评要求的,2017年12月31日前按环评要求完成改造,无法升级改造的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退出。禁止新建。
甘肃
禁止在国家级公园内大规模水电开发。禁止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内水电开发。禁止在生态保护区域内新建大中型水利开发项目。禁止开发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不新增装机量。禁止新建小水电。禁止大规模水电开发。
湖南
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现有小水电站应通过改造升级,保障厂坝间河道生态需水并妥善处理拦污栅前的垃圾和漂浮物,对于无法修复改造的小水电站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或退出。禁止在电网覆盖区域新建5000千瓦以下的小水电及不满足生态流量的水利发电项目。新建项目应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做好植被恢复,达到环评批复要求。
江西
禁止新建以单一发电为目的的跨流域调水或长距离引水小水电站。对现有小水电挖潜改造升级。改造或增设最小下泄流量泄放和监测设施。
广东
说明:“管控要求”对各省(相关县)提出的水力发电管控要求进行了汇总。
从表1和管控要求来看:
1、75%的县(第一批负面清单相关县)对水力发电进行管控。5个省管控率100%,广东管控率最低9%(1个县)。
2、各省基本都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
3、各省基本都提出了现有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整改的集体时间安排。
4、仅云南和广东明确安装生态流量在线监控装置。
5、仅广东提出对现有小水电挖潜改造升级。
6、仅甘肃禁止小水电增容改造。
三、思考
2017年各省(第一批负面清单相关县)负面清单已公布,2018年后续负面清单还将陆续公布。负面清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小水电行业各方应持续关注,认真对待:
•水电站管理部门,应认真梳理辖区内水电站基本情况,结合本地水力资源禀赋条件和生态保护需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参与地方政府制定负面清单及水力发电管控要求,谋划好行业绿色发展。
•水电站业主,尤其是位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电站业主,应密切关注所在地负面清单制定和发布,尤其是对水力发电的管控要求,提前谋划水电站改造(增设生态流量泄放和监测设施等),实现绿色生产。
•水电站相关设备厂商,也应关注负面清单,做好水电绿色发展技术储备和相关设备生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