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将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立法 干这些事将被罚

慧聪净水网 2018-12-20 11:11 来源:《东楚晚报》

慧聪净水网水乃生命之源。饮水安全事关,我们的健康。饮水思源,安全的饮用水源于安全的水源地。为了让群众长饮安全放心水,我市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进行立法。

昨天(12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明确《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有些什么内容一起来看下最新的干货吧!↓↓↓

建立严格的保护制度

《条例》建立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划定提出严格要求,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必须组织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并按照要求重新报批。

《条例》设立了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管理制度,规定了名录的公布、备案等具体要求。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分级分类巡查报告和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共享制度等。

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明确禁止性行为。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的地理位置、地质特征、水量需求、环境状况等现实情况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实际需要,明确规定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的不同禁止性行为,为执法部门提供了既全面又易操作的反向工作清单。

明确限制性行为。考虑可能出现的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桥梁以及特殊运输车辆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并配套规定了应急处理措施。

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

《条例》审慎设定了法律责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从严给予相应的处罚。

如《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餐饮、娱乐或者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明确职责划分

《条例》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建立部门联动、重大事项协调以及应急预警、生态补偿等机制,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技术研究,逐步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巡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同时,《条例》规定了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职责,统筹落实了水源地保护的管理责任。另外,《条例》采取总则中原则规定,相关制度设计中将各项职责具体落实到相关部门的方式,更具可执行性。

强化日常巡查

《条例》规定,江河(湖泊、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地取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供水单位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取水口进行日常巡查,同时,《条例》针对村(居)民委员会的邻近水源地的实际,特别规定其应当及时妥善处置异常情况和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倒逼日常巡查落到实处。

注重生态补偿

《条例》充分考虑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情况,完善了生态补偿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补偿办法,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范围、标准等。同时,针对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造成损失的,提出划定方案或者调整方案的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饮用水水源地如何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如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如何保护?这些问题,小编帮你问了

为什么立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关系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身体健康和环境保护的大事,立法保护水源地原因有三:一是饮水安全为全市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案建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把长江、王英水库等主要河流、湖泊的污染治理作为重要监督事项,通过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效。为确保公众饮水安全,需要在立法层面从机制体制上强化对水源地的保护;二是现有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染情况时有发生。部分河流、湖泊污染较重,水体富营养化问题较为突出,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待强化;三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

如何界定饮用水水源地?

《条例》第三条将饮用水水源地定义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城乡生活用水的取水水域和相关的陆域。”

饮用水水源地的主要污染源有哪些?本条例又是怎么预防的?

目前,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的主要污染源来自于农业面源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尤其是农药、化肥、垃圾、畜禽养殖污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等污染水源的现象较为突出。针对这些问题,《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坚持上位法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总体安排不变,进一步细化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程序,更加彰显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着眼黄石实际,以问题为导向,明确规定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此外,还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源涵养林和护岸林管理等提出了要求。

《条例》规定了怎样的监督管理体制?

《条例》从三个方面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体制进行了规定:一是统筹把握水源地保护的管理责任落实,采取在总则中进行原则规定,相关制度设计中再将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部门;二是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三是重点列举环保、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职责,其他相关部门则按各自职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有利于实现各责任主体之间既分工又协作的良好局面。

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有哪些具体规定?

《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规定江河(湖泊、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地取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二是供水单位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取水口进行日常巡查;三是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妥善处置发现的饮用水水源地异常情况,并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报告;四是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倒逼日常巡查落到实处,真正发挥一线作用。

《条例》是怎么规定生态补偿制度的?

处理好生态补偿问题是持续有效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重要保障,《条例》充分考虑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情况,完善了生态补偿的有关内容,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补偿办法,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范围、标准等。同时,针对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造成损失的,《条例》明确规定提出划定方案或者调整方案的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法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条例》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进行梳理,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机关以及相应责任承担方式,对法律、法规等已有处罚规定的,作衔接性规定。

丰富的水资源,是大自然馈赠给黄石的天然禀赋,立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让城市的江河湖泊不仅为城市增添美景,更要让居民喝得干净、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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