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饮用水卫生监管条例:不得明示暗示医效作用
慧聪净水网经营单位不得暗示或明示具有疗效作用
近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出台了《甘肃省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对全省现制现售饮用水规范运营的卫生监督管理,经营单位不得暗示或明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能或具有疗效作用。
所谓现制现售饮用水是一种通过水质处理器当场制水并当场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近年来,全省从事生产、销售和运行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经营单位日渐增加。该《办法》规定,全省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具体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日常性卫生监督、抽检和行政处罚工作。各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是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现制现售饮用水不得暗示或明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能或具有疗效作用。
《办法》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水源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自动售水机出水水质不得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并应达到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出水水质要求。自动售水机出水水质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应在自动售水机显著位置标注“直饮水”;未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的,应在自动售水机显著位置标注“非直饮水”。凡未对出水水质作标注或标注“直饮水”的,均按照饮用净水水质标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