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11月1日施行
慧聪净水网10月9日,山东省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内容,部署贯彻实施工作。
据了解,《条例》经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威海市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加强饮用水源管理,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威海市主要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均属于水库型水源地,受降雨量影响大。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违法建设、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工业企业、村庄的生产、生活污水直排等,已经对饮用水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尽快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和迫切。
《条例》共四十二条,分为总则、保护区的划定、保护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明确了保护管理体制,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条例》提出了加强公众参与的措施,一方面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设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来。
据介绍,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行保护区制度,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并在保护区以外划定准保护区。《条例》明确了保护区的划定程序和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原则,确定了保护区划定、调整的主体和程序。规定市、区(县级市)政府依法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公布;需要调整或者取消的,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目前,威海市主要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一共有12处,其中市区4所、文登区2所、荣成市4所、乳山市2所。此次《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有严重水污染隐患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最高将处以50万罚款。
《条例》细化了保护措施,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坚持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的原则。针对“防”,制定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在一级保护区重点地段设置隔离防护设施等措施;针对“治”,制定了建立污染水源农资产品的有偿回收制度和在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建设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保持水土平衡等措施。
据介绍,农业面源污染是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最主要原因,为全面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条例》采取标本兼治的治理措施,如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退耕还林,保护区内居民实施搬迁,建立健全饮用水保护专项补偿机制等。
关于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对创设的禁止性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游泳、垂钓、放生,如违反法规,环保部门可以委托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构对游泳、垂钓、放生等行为进行处罚。
《条例》填补国家立法空白,对上位法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非规模化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规定了监管部门和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明确环保部门为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的监管部门,并对违法新建、扩建畜禽养殖专业户以及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未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此外,《条例》专门设置了包括落实河长制、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调查评估、水质监测以及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等四条内容,规定了一系列涉及农村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安全等方面的内容,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为贯彻落实这些规定,有关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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