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费”到“税” 水资源改革的变与不变
2024年12月1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正式落地,许多省份家庭的综合水费账单随之出现新变化。
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的曹先生收到的3月份综合水费账单,便是这一变化的直观体现:账单显示,除了水费(第一阶梯)37.26元、污水处理费24.48元外,水资源费改税项目金额为28.26元,三项费用总计90元。
目前,水资源税首个征期顺利结束。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信息显示,水资源税首个申报期推进平稳有序,在基本没有增加终端正常生活生产用水负担的同时,增强了居民和企业节约用水意识,社会反映良好。
首个征期顺利收官
虽然水资源总量位居世界第6位,但我国人均淡水资源量是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水资源需求量持续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且水资源利用效率总体不高。引导水资源合理配置,这正是水资源税出台的核心目的。简单来说,谁使用水资源谁付费,在资源缺乏的地方使用多付费,谁破坏生态谁付费。
目前,各地税务部门已完成水资源税首个征期工作。例如,上海421户企业申报税费约2500万元;湖南逾5000户企业办理纳税申报;重庆实现水资源税收入超1.9亿元……
2025年一季度,是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后首个完整的季度征期。根据《办法》,水资源税可以按月、按季度或者按次申报缴纳。一季度税费顺利转换,征管平稳有序,全国共实现水资源税收入104亿元,其中新试点的21个省份收入43.5亿元,剔除水力发电季节性因素和农业用水按年申报因素,较2024年季均水资源费收入增长16.4%;新试点地区水资源税申报户数达到8.7万户,较2024年水资源费缴费户数增加1.3万户,增幅18%;新试点地区0.35万户此前无证取水的纳税人完成申报,其中0.27万户纳税人主动申领取水许可证。
这一数据背后,是水利部门与税务部门协同发力,逐步形成“税务征管、水利协作、自主申报、信息共享”征管模式,在电子税务局中实现取水许可证、取水量等相关信息的预填和税款的自动计算,减少企业税源采集和纳税申报时的手动输入工作量,有力确保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后首个季度征期平稳运行,提升了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刘金科告诉《环境经济》,自水资源税开征以来,这项改革在多地有序推进,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从征管模式到企业用水行为,从政策落实到社会理念转变,都呈现出积极的变化。
赋予地方更大自主权
水资源费改税增强了地方自主财力。
《办法》适当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减征和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授权地方在确定具体税额时有更多调整空间;授权地方确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资源税核定方法和计征方式等。
刘金科表示,改革前,水资源费实行中央与地方1∶9分成,中央抽取10%收入,地方保留90%。改革后,《办法》明确规定“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这样地方将增加10%的收入,直接充实地方财政。
“《办法》赋予地方更大税收管理权限。”刘金科解释称,一是地方可在国家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根据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自主确定具体税额,灵活匹配本地资源与经济需求。二是新增地方减征、免征政策权限和特定取用水计税方式制定权,增强税收政策的适配性。
同时,改革后的收入分配更注重地方内部优化。刘金科直言,改革前,地方内部分配层级复杂,县级及以下分配占比比较有限。改革后,《办法》明确授权地方自主确定税额标准和分配方案,强调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水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各省份制定差异化分配方案,强化基层财政自主权。部分省份向基层倾斜,县级分配比例显著提升,进一步优化了省以下财政体制,为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支撑。
例如,广东省水资源税收入(含中央下划的10%部分,下同)作为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核算,统筹用于全省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等相关支出。其中,属于市县审批的取用水项目所收取的水资源税,由省财政每年通过年终结算全额补助市县;属于中央和省级审批的取用水项目所收取的水资源税,由省财政按20%的比例每年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市县;深圳市内收取的水资源税,全额作为深圳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云南省将中央留给地方10%的收入全部留给县级,省级仅对30%的水资源税收入进行分享,其余70%全部让利基层,支持基层提升财力水平,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财政保障。
全面营改增之后,地方缺乏主体税种的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地方所有,显然可以增加地方财力,也释放了中央拓展地方税源的信号。《办法》适当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使地方拥有更多的自主性,有助于实现资源节约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协调发展。
在刘金科看来,水资源费改税这一财税改革举措无疑会提升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对地方政府的直接经济利益具有正面影响。
企业算好“节水账”
水资源税改革涉及多方发展,企业最关心的话题是“水费会不会涨”。科学合理制定税收政策至关重要。
记者注意到,《办法》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这一政策设计,既打消了企业对成本激增的顾虑,也为水资源税平稳落地提供了保障。”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白彦锋说。
在稳定用水成本的基础上,《办法》还通过差异化税收政策引导企业节水转型。同时,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办法》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以及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等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刘金科告诉记者,对那些在水资源利用方面粗放型发展、高用水量等行业的企业,其水资源税会大幅提升。这是逆向激励的作用,促使其去改进使用的生产设备或者生产方式,变成节约型综合利用的企业,从整体上对水资源的再利用、节约用水起到调节作用。
水资源税利用税收杠杆,采取有“限”有“奖”的方式倒逼企业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精准指向水资源的高效利用。正如白彦锋所言,水资源费改税在实践中多采用“税负平移”方式。对一般企业而言,实际负担不会有明显变化,用水效率较高的节水型企业会获得利好,而水资源消耗较大、生产经营较为粗放的企业会加重综合负担,这是改革的初衷和导向所在。
政策的引导作用已在企业实践中显现成效,税收杠杆的倒逼作用促使企业更加注重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算好“绿色账”和“节水账”,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家矿石加工企业的财务总监对此感触颇深:“水资源税改革后,我们投入1200万元,更新扩大沉淀池、清水池等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循环压力系统,仅需30分钟就能从污水中分离出清水,作为生产用水重复使用,提升了水循环利用效率。设备更新后,公司单位产值耗水量同比下降42%,预计全年将节约水资源税4万余元,支持企业继续改造升级设备,提高水循环使用率。”
同样,重工业领域的企业也切实感受到节水转型的好处。某钢铁企业有两个水源地取水口,包括地表及地下水取水,涉及工业取水类型,年取水量约4911万立方米。其财务负责人坦言,水资源税改革后,公司通过管网优化和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目前工业水循环率达98.7%,带动长江总取水量及吨钢耗新水指标双下降。今年一季度减免水资源税约10.7万元,实现生态效益与政策激励的良性循环。
刘金科表示,从长期看,水资源税通过税收杠杆推动企业从“被动交费”转向“主动节水”。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减少取水量,既降低税负又节约成本。然而,不同行业技术改进成效差异显著,高耗水行业需要较大投资才能见效,而轻工、食品加工等行业节水空间较小,因此,长期成本变化将因企业节水投入和技术吸收能力呈现分化。
家庭用水成本影响较小
水资源开始征税后,许多普通老百姓质疑,难道我们每天喝口水还要交税?是否会导致生活成本进一步上涨?
“水资源费改税对居民日常生活用水成本影响较小。”刘金科表示,由于水资源费改税总体坚持“税费平移”原则,因而不会增加居民日常生活用水的负担。
而且,《办法》规定:“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这一规定保障了居民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确保居民不会因水资源税而增加额外用水成本。同时,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而是单独列为终端综合水价的一部分,并且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这表明居民在购买自来水时,支付的价格不会因水资源税的改革而上涨。从2016年就已启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份来看,改革对居民水价的影响较小。”刘金科说。
一位河北居民表示,河北从2016年开始试点水资源税,水费跟以前差不多,没有什么变化。
曹先生告诉记者,日常用水大多是必需的,水资源费改税政策可能会让我们更加注意节约用水。比如,洗菜时会多想一下,是不是可以用洗菜的水来浇花?洗澡时会不会更快一点,少放点水?
“随着水资源费改税政策的推进,消费者更加重视水资源的节约安全利用。”刘金科表示,虽然居民用水价格并未因改革而直接上涨,但通过公共宣传强化税收政策信号作用等形式,可以增进居民对水资源的保护意识。同时,政府也加强了对水资源税的征收和管理,加大了对水资源保护和治理的投入,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水资源税改革的生态意义远高于税收意义,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改变了用水结构和效率,更让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