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通知!江苏省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事关行业内众多大厂
就在7月14日,江苏省政府公布了《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其中行业内关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事项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对涉水批件申报、众多净水企业产生不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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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批件:新旧规定对比
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的规定:
自2014年起至今,涉水产品中的输配水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三大类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放行政许可批件;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两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放行政许可批件。
但是,按照新发布的2022年版《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规定,这一现状将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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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规定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事项,实施机关改为:省卫生健康委(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实施)。这代表了什么?
02
新规定:涉及5类涉水产品,2大变动
一、许可发证机关统一
之前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放行政许可批件的输配水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三大类,将改为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实施许可。
即意味着之前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盖章的许可批件将不复存在,许可发证机关将统一为江苏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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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部门变动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放行政许可批件的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两类,许可发证机关仍然为江苏省卫生健康委,但将委托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许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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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势必引发新变化
根据《通知》要求,2022年底前,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根据实施规范,及时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那么,新规定实施后,将对净水企业产生哪些实际影响?
一、涉水批件申报流程优化
政府希望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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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格执行办事指南的同时,各地各部门将按照要求优化流程,加强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减环节、减时限、减材料、减费用,方便企业申办。对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统一发证机关,减少质疑
由于2014版规定中,3类涉水材料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批件,2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放,发证机关不统一。在面临全国范围招投标等情况时,有时会遭受一些质疑的声音。
江苏省内的生产企业申请的许可批件将统一为江苏省卫生行政部门盖章发放,解决了部分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对发证机关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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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企业:将受到不同影响
各市对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尺度掌握的情况不可能完全相同,将会对各地企业带来不同的影响。统一许可标准,也将成为今后各地广大企业的重要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