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则立” 中国HFC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实施在即
10月26日,由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修订的《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予以公告。公告显示,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或受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而原《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环发〔2000〕10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环发〔2001〕6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环发〔2004〕25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环发〔2006〕25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五批)》(环发〔2009〕161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78号)将同时废止。
2021年9月15日起,《〈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下称《基加利修正案》)对我国正式生效(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我国氢氟碳化物(HCFs)管控和削减工作再次提速。
作为一种人工合成物质,HFCs曾是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主要替代品之一,广泛用于制冷行业以及汽车空调、家用制冷、工商制冷、消防、泡沫、气雾剂等行业,但是由于其排放会形成强温室气体效用,全球变暖潜能值(GWP)达到二氧化碳的十几倍甚至上万倍,随着全球变暖对环境的影响愈发凸显,HFCs物质管控与削减日益提上日程。2016年10月,在《蒙特利尔议定书》第28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达成了《基加利修正案》,修正案将18种HFCs物质纳入了议定书管控范围,成为第九类受控物质。
作为全球最大的HFCs生产国,我国HFC物质相关产量约占全球的70%。2021年6月17日,我国向联合国正式交存了《基加利修正案》的接受文书,成为了该修正案第122个缔约方。后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9月15日正式生效了《基加利修正案》,并在议定书框架下履行HFCs管控新要求。随后,我国对原2010年出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对《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和《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启动调整,将HFCs纳入法律法规和《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工作管控范围。
9月29日,修订后的《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正式施行,新清单中增加了18种HFCs物质;1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也将正式生效。这一系列法规措施的出台,将为我国控制、削减HFCs物质提供有效的政策保障,明确削减领域。
根据《基加利修正案》履约要求,我国须自2024年起将HFCs生产和使用冻结在基线水平,2029年起HFCs生产和使用不超过基线的90%,2035年起不超过基线的70%,2040年起不超过基线的50%,2045年起不超过基线的20%。
此次调整后的《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中,纳入了目前家用空调中被广泛使用的制冷剂HFC-32、HFC-410A,轻商用冷柜中使用的制冷剂HFC-134a,部分电冰箱中使用的发泡剂HFC-245fa、HFC-365mfc等众多HFC类物质。
作为全球最大的制冷家电设备制造国,近年来我国的HFCs使用量保持了较快增长,而通过在制冷设备中实现环保制冷剂的替代与应用,可有效削减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强气候效益。事实上,《基加利修正案》曾明确要求缔约方确保每处HCFCs或HFCs生产设施产生的HFC-23应在当年使用核准技术尽量销毁,并督促各国建立并实施HFCs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此外,修正案还提到,自2033年起将禁止修正案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的贸易。
现在,欧盟方面已经在探索建立“碳边界调节机制”,但是对于其相关进出口贸易商而言,这一机制更像是对进口商品征收的一项碳关税。相信未来,会有更多国家或地区打着环保旗帜,设置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世界的“制造工厂”,中国也有必要提前做出应对,实现经济与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