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1批次桶装水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慧聪净水网 2019-04-03 09:16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慧聪净水网近日,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桶装水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通告称,2017年省局在执行“国抽”转移任务中发现乐山市1家生产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9月24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泸州市江阳区汇通时代商都有限公司经营的峨眉山北纬三十度饮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生产的“N30。峨眉山古岩矿泉水(规格:550ml/瓶)”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C17510391479)。样品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2017年10月30日检验后判定为:经抽样检验,界限指标-锶项目不符合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4月13日生产的“N30。峨眉山古岩矿泉水(550ml/瓶)”共计368件,其成本价格为8元/件(24瓶/件),于2017年5月26全部销往四川北纬叁拾度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8.5元/件,货值金额为3128元,利润为0.5元/桶,总共获利184元。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进行自查整改,同时对该批次“N30。峨眉山古岩矿泉水(550ml/瓶)”进行召回,并对该批次产品剩余库存118件自行进行销毁处理。

2018年1月24日,峨眉山北纬三十度饮品有限公司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说明该公司在现有生产模式下,可以根据成品水的电导基本判定锶含量的数据,故此次锶含量较整改前有较大幅度提升。下来该公司将持续做好每季度送检的方式去关注源水和成品水各项指标(包括锶含量),并通过反复测试、反复检验、反复论证的方式,确保以后生产符合要求的产品。

3、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锶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桶装矿泉水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应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峨眉山北纬三十度饮品有限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2018年2月26日,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峨市监行处字〔2018〕45号),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34元(肆佰叁拾肆元整);2、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15434元(壹万伍仟肆佰叁拾肆元整)。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