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建畜禽养殖场 违者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
慧聪净水网关注近期水环境治理的市民,可能发现“关闭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是一个高频词。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相关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建畜禽养殖场,违者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为养殖大市,邛崃市采取了多项措施,制定了“邛崃治水十条”,今年启动全域畜禽养殖场(户)专项治理,关闭禁养区83家(户)畜禽养殖场;规范整治适度养殖区373家(户)畜禽养殖场;完成对全市4家生猪屠宰企业的清理审核,对无环保手续和不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取缔。
按照计划,明年邛崃市还将规范整治适度养殖区117家(户)畜禽养殖场,整治后的畜禽养殖场实现养殖污染“零排放”。
“畜禽养殖对环境安全的潜在威胁,相信许多人有所了解。”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虽然是优质的生物质资源,但其含有大量病菌等有害物质,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才能作为有机肥还田利用,否则会导致疫病传播。畜禽养殖会有一定的畜禽死亡淘汰率,属正常现象。但对畜禽尸体处置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环境安全。
■新闻链接:哪些地方是禁养区?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禁养区主要划在4类区域:
一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是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违反《条例》规定也有相应处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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