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乡供水单位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最高罚10万

慧聪净水网 2017-07-25 09:24 来源:中华净水器网

慧聪净水网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据了解,因工程施工、检修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需计划性停水或降低水压,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用户有权查询水质。

《城乡供水条例》规定,用户享有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等权利。此外,因工程施工、检修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需计划性停水或降低水压,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对外发布抢修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知用户。按照规定,城乡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活饮用水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城乡供水条例》还提出,城市供水要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城市供水等主管部门建设应急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水系取水的饮用水源,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分享按钮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