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鼓励住宅小区使用再生水 居民生活用水拟实行阶梯水价

慧聪净水网 2018-11-13 09:40 来源:辽沈晚报

慧聪净水网游泳、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等特殊用水行业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

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就《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可于6月29日前提出意见。

全省居民生活用水

拟实行阶梯水价

在节约用水管理方面,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节约用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拟订本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资源条件变化和科技进步等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使用供水工程供水水量较大的非农业用水单位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其计划用水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鼓励计划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重点监控单位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单位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水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开展水平衡测试,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

实行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政策,建立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水成本的水价机制。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鼓励居民家庭

使用节水型器具

在节约用水措施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的企业,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用水和节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管网巡查,发现漏损及时维修,保障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游泳、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等特殊用水行业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型器具,保障用水设备、器具和管网正常运行。已建成的公共建筑未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更换。

鼓励居民家庭使用节水型器具。

新区建设配建渗水地面和雨水集蓄利用设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用水的,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未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的,应当更换。

城乡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和车辆冲洗等市政用水和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使用再生水。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

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等设施。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

规划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系统。

被检查单位不得阻挠、妨碍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征求意见稿》提到,违反本条例规定,计划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用水资料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和整改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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