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瓶农药造成的饮水危机 谨防环保案件发生

慧聪净水网 2017-09-01 10:49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慧聪净水网2017年7月11日,由四川省旺苍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一起在饮用水源投放危险物质的恶性案件开庭审理。检察长邓海国出任公诉人,法院院长李斌担任审判长。整个庭审过程在旺苍电视台和城区LED公众平台同步直播。宣判后,两名犯罪嫌疑人不上诉。7月21日,判决生效。

新年全城告急:

200瓶毒药投入12万人的饮用水源

2016年12月30日,元旦前夕,旺苍这个川北小城的居民们阖家团圆,大家都沉浸在欢乐的气氛中。然而,一个突发的停水公告,让县城及周边的12万余居民陷入了用水危机,一时之间人心惶惶。

“高阳镇向阳村河坝里有很多死鱼,疑似有人投毒。”30日14时15分,旺苍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立即受理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东河,曾经是碧水清澈,鱼翔浅底,是旺苍12万人的饮水源,也是旺苍人民的母亲河。张大爷家就住在河边,他说:“今天早上,我就看见河里有好多鱼飘起来了,鲤鱼、鲫鱼、鲶鱼、黄辣丁,大大小小好几里河面都有。因为是毒死的,自家也不敢捡回去吃。”一位放牛的大爷说:“我们家里连牲口用的水都是用桶从山上拉下来的,不敢用河里的水。”一位钓鱼者说:“投毒毒鱼是毁灭性打击,几年内鱼儿难以长成气候,现在都钓不到鱼了。”

2017年1月1日,县公安局先后将犯罪嫌疑人昝加强、罗加抓获归案。

据犯罪嫌疑人供述,12月29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昝加强电话指使罗加在一农药种子店内购买了不同品牌的甲氰菊酯(俗称灭扫利)4箱共200瓶,同时还购买了迷彩服和拦河网等作案工具。22时左右,约着母某等一行人乘坐昝加强借用的皮卡车来到高阳镇砂石厂附近。昝加强和罗加随后将农药全部倒在塑料箱中,并沿河将毒药倒入水中。时间不长,各种鱼类开始死亡,昝加强撒网捕获十余条鱼后,一行人便原路返回了家中。

案发次日,高阳镇附近居民发现河面有大面积死鱼,并进行捕捞。当地居民和政府在得知有人毒鱼的情况后,立即报警并告知县水务局。县自来水公司因取水点位于毒鱼位置下游,担心县城生活用水被污染,便立即暂停抽水并全城停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该河段多处提取的水样,均检测出含有农药甲氰菊酯。旺苍县委、县政府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出动车辆全城送水,直至31日18时许,才逐步恢复供水。由于发现及时,处置得当,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

大胆探索尝试:

建议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此案案发于元旦前夕,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旺苍县检察院及时派出精干检员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饮用水被严重污染”“鱼类的大量死亡”“自来水公司暂停营业”,毒鱼行为实则是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资源,侵害了国有资产。在查明这一情况后,旺苍县检察院多次研究,认定本案存在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但鉴于公益诉讼制度正试点试行,而四川省不属于公益诉讼试点地区,此案刑附民原告主体存在较大争议。

2017年5月下旬,结合本案案情实际,旺苍县检察院认为投毒所侵害的直接对象为当地生态环境与国有资产,造成危害的结果是鱼类的大量非正常死亡与自来水公司暂停营业。作为主管渔业的农业部门具有保护职责,自来水公司作为直接受损的民事主体也更适合民事原告。

旺苍县检察院认真参考借鉴公益诉讼试点地区在公益诉讼上的成功经验和做法,6月2日,分别向农业局、自来水公司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投放鱼苗,修复生态以及赔偿因投放危险物质导致停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旺苍县农业局、自来水公司考虑到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费用的核算上存在诸多问题困难,而县检察院在“绿色检察”工作中,长期参与类似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决定向旺苍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6月5日,县农业局和县自来水公司分别向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县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并及时提供法律支持援助,指导他们收集相关民事损害赔偿证据,按照诉讼规则和要求积极做好鉴定意见、证据收集、出庭人员等各项诉前准备工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做好充足准备。

直面各种困难:

督促被告履行民事赔偿

然而,“赔偿费用认定难”“赔偿落实执行难”⋯⋯县检察院支持起诉过程中遇到了一个又一个新的难题。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提前介入的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干警与公安机关就侦查所提取水样中危险物质的检验、投放地段、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经济损失、死鱼数量等方面多次交换意见,为公益诉讼诉前提出检察建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如何认定毒鱼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是破解难题的关键之一。在鱼类死亡损失的认定上,县检察院一方面积极收集鱼类死亡数量证据,同时邀请渔业专家进行认定评估。根据案发周边居民捕获死鱼情况和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毒鱼行为造成鱼类非正常死亡1300斤至1500斤,给当地水文生态带来极大破坏,故要求被告人投放鱼苗1万尾,修复当地水文生态。

在县自来水公司停水损失认定上,经司法鉴定机构对案发当月县自来水公司日均供水量进行核算,当月有效取水时间721.3小时,有效取水量599845立方,每小时平均取水量831.6立方,按18%正常水损计算,毒鱼行为造成停水22.40小时(取水点停止抽水时间和恢复抽水时间间隔),造成供水损失15275立方,直接经济损失36495元和司法鉴定费用3000元。综合考虑被告人家庭实际情况,故要求被告人赔偿县自来水公司35000元。

检察官力避就案办案,通过对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法制宣讲教育,让双方都充分认识到了其行为的社会以及生态危害性,积极落实赔偿。6月13日,为节约司法成本、早日恢复生态,县检察院、法院、农业局、自来水公司与昝加强、罗加的委托代理人共同参加庭前会议,双方就本案刑事与民事部分相互交换了意见,并进行民事调解。委托代理人向县检察院、法院转达了昝加强与罗加认罪服法的积极态度,并主动提出愿意赔偿生态损害等相关费用。最终,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委托代理人当场支付修复生态所需费用5000元以及自来水公司损失35000元。县检察院也将民事责任承担、履行情况纳入刑事量刑评价体系,通过“刑民互证”,建议县法院对被告人昝加强、罗加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理。

7月10日,县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人员和昝加强、罗加等一道,在高洋镇内一水域投放鱼苗10000余尾。同时,还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当地群众代表现场监督,此举引起良好社会反响。

两长亲自上阵:

庭审同步直播彰显高效公正

7月11日,昝加强、罗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县党政机关、政法系统、群众代表等近200人参加庭审,全县群众通过电视、LED平台在线收看直播5万余人次。

当日上午9时整,县法院院长、审判长李斌落槌宣布开庭,法警将被告人昝加强、罗加带上法庭。

法庭调查阶段,县检察院检察长邓海国宣读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昝加强、罗加明知甲氰菊酯是农药,具有毒害性,但其为了捕鱼故意在东河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投放。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被告人昝加强、罗加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随后,公诉人围绕客观事实、主观认识分别对被告人昝加强、罗加展开讯问。经过当庭讯问,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当庭表示知道旺苍县城镇居民饮用水源为东河。

举证质证环节,邓海国通过多媒体示证,将证据分为程序、实体、量刑三个部分一一展示。虽然辩护人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无异议,但是提出,现有证据只能证实二被告人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故意,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此,紧紧围绕二被告人的主观方面,邓海国根据当庭讯问情况、出示的证据,结合法律法规以及刑法理论进行了阐述。二被告人明知东河是流经旺苍城区的唯一开放性河流,也知道县城居民饮用水来源于东河,还知道甲氰菊酯具有毒害性。二被告人不考虑人畜饮水安全,向东河投放7000毫升甲氰菊酯。综合予以认定,二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投放危险物质的间接故意。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主要就“被告人昝加强、罗加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还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展开辩论,并各自发表意见。邓海国认为二被告人投毒捕鱼的行为,均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客观方面,但是投放危险物质罪能够全面涵盖该行为所侵犯的刑法保护的法益,即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投毒地点位于旺苍县城镇居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范围达12万余人。投毒行为造成了县城停水24小时(城区停止供水时间和恢复供水时间间隔),引起老百姓的恐慌,同时,造成了渔业资源的大量损失。向河水里投放甲氰菊酯,严重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在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客体均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

在最后陈述中,二被告人双双流下悔恨的泪水,并当庭陈词:“因为不懂法,才犯下大错,对不起旺苍的父老乡亲,对不起自己的父母妻儿,从此以后一定重新做人。”

最终,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昝加强系主犯且有犯罪前科,被告人罗加系从犯。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能积极赔偿,修复生态,确有悔意。县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昝加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罗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庭审结束后,县委县政府专门组织召开了旺苍县生态环境资源警示教育大会,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胥勋雷出席会议并讲话,现场以案说法,告诫广大群众要以案为鉴,切莫以身试法。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言犹在耳。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良好的生态环境,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护航。一个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往往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交织、相互关联,生态司法的根本价值追求是生态环境资源的修复。因此,要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更要开展生态司法生态执法,无论要求被告人承担刑事、行政或者民事责任,最终都应实现破坏的生态资源、所污染的环境能尽可能得到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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